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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诉东骋汽车备品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莱州市东骋汽车备品有限公司,李伟光,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王川,徐新良,王国伟,李江涛,原华昌,于占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住所地:莱州市金仓街道仓西村。经营者曲兵,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东骋汽车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南苑路。法定代表人刘旭东,经理。被告李伟光,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法定代表人张洪训,经理。被告王川,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职工,住莱州市。被告徐新良,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职工,住莱州市。被告王国伟,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职工,住莱州市。被告李江涛,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职工,住莱州市。被告原华昌,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职工,住莱州市。被告于占波,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职工,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与被告莱州市东骋汽车备品有限公司、李伟光、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王川、徐新良、王国伟、李江涛、原华昌、于占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九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元-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