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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蔺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武某某,住会宁县。被告蔺某某,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以与被告蔺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