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蒋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蒋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3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兴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176-4。负责人吴关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云廿,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蒋勇,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蒋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其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