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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修广与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电信用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修广,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电信用分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748号原告黄修广,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电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奎山街xxxxx号。负责人徐海永,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蕊,女,1983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修广诉被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电信用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修广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修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修广撤回对被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电信用分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修广负担。审判员  朱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