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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袁绵蕊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绵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袁绵蕊,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七道6号。代表人韦海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绵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侵权一案中,申请人撤销对(2014)红民初字第4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坤审判员 张 育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