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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季维红与赵晋龙、杨桂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855号申请执行人:季维红,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赵晋龙,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杨桂云,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季维红与被执行人赵晋龙、杨桂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制作的(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季维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赵晋龙、杨桂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2030元,未执行标的6203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晋龙、杨桂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程爱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延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