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彭双娥与韩贵平、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双娥,韩贵平,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彭双娥,农民。被告韩贵平。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南国水乡对面)。负责人张建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双娥诉被告韩贵平、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双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收取250元,由原告彭双娥负担。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苑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