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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蔡盛聪与苏中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盛聪,苏中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94-1号申请执行人蔡盛聪。被执行人苏中怀。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199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苏中怀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方景园3幢402室房屋(房产证号:00××67、00××66)一间,现因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苏中怀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方景园3幢402室房屋(房产证号:00××67、00××66)一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