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5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南陵县宇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传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宇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传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45-3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宇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传道,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54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传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545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