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富宁与王伟、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宁,王伟,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223号原告:富宁。被告:王伟。被告:陈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宁与被告王伟、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宁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宁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9,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2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富宁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