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申请执行靳周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淅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靳周群,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靳周群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5年9月18日前,履行(2015)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1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