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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志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318-2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道吉成井居委会2组。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被告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三河碥街2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平,总经理。被告吴志容,女,汉族,1969年5月1日生。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志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 东人民陪审员 刘 安人民陪审员 郑龙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