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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弟弟。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候某某,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6年11月18日在隆德县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男孩一个女孩,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够,原告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考虑孩子还小一直忍让。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对原告殴打越来越严重。2011年11月23日,被告将原告包内的钱拿走,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承认,还用铁锤殴打原告;2015年8月4日,原告外出打工回家,被告无缘无故殴打原告,用铁质U型锁致原告浑身是伤。原、被告双方结婚了30年,被告殴打了原告30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和本院的认证情况:证据一,证明1份,证明原告户籍地为宁夏隆德县温堡乡吕梁村六组号,现居住在大武口区的事实。证据二,接处警登记表2份、照片2份、门诊发票2份、DR检查报告单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4日因家庭琐事将原告打伤的事实。本院的质证意见,原告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候某某未到庭应诉,无质证意见,无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6年11月18日在隆德县桃山乡灯塔村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1987年12月9日生育男孩候某乙、1989年9月3日生育长女候某丙、1991年9月3日生育次子候某丁,现均已成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4日,原告外出打工回家,被告无缘无故用铁质U型锁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二人于1986年11月18日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且子女均已成年。虽然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夫妻感情经过多年的磨合比较稳固,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持稳定的家庭生活,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正确认识自己的缺点,互相沟通,互相宽容、体谅,积极化解家庭矛盾,主动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抗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俞虎附:本判决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及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