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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韩雪莲,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厚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3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开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邵文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