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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锋,任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张先锋,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建华,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锋诉被告任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交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0元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经查询,2015年8月15日,原告张先锋本人签收上述通知书。截止到2015年8月22日,指定的交费期限届满7日,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晖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