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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广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怀勤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勇,王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勇,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怀勤,女,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怀勤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0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