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笫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文淑芹申请李凤霞等继承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淑芹,李凤霞,文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880号(2015)呼执字笫880号申请执行人:文淑芹,×××,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凤霞,×××,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文怀龙,×××,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呼民初字笫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文淑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凤霞、文怀龙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凤霞、文怀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凤霞、文怀龙自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2013)呼民初字笫2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28.64元、执行费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文怀龙暂不在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