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与周佳茂、周怀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周佳茂,周怀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吴立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静。委托代理人魏晋双,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佳茂。被告周怀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诉被告周佳茂、周怀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春晖审 判 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