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035号原告:薛某,女,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另一户籍姓名牛付领),男,汉族,住。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伟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辉、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被告张某是双户口。年月,原、被告经介绍相识,被告以牛付领的名义与原告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牛其祥。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有赌博、酗酒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无奈,原告与被告被迫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在亲友、朋友的劝说下,年月日与被告以张某的名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并承诺不再酗酒、赌博。被告恶习难改,不但没有改掉酗酒、赌博的恶习反而更沉迷于酗酒、赌博之中。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牛其祥随原告生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牛其祥年满18周岁、家庭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有喝酒的爱好,但并不酗酒,偶尔与同事在一起打牌,但被告并不是有酗酒、赌博恶习。为了一个家、为了孩子,打牌、喝酒被告都可以改,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有双重户籍,现用名张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另一户籍姓名牛付领,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003年9月,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经双方的共同亲戚介绍相识,同居生活,2005年生一子,取名牛其祥。年月日,被告张某以另一户籍姓名牛付领与原告薛某在唐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为生育子女,在唐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年月日,原告薛某又与被告张某以张某与原告薛某在泌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均在宿州市百丽公司工作。原告因被告赌博、酗酒,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牛其祥随原告生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牛其祥年满18周岁,家庭财产平均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一子,现婚生子尚幼。被告虽然有喝酒、打牌的习惯,但被告在庭审中已向原告表示愿意改掉喝酒、打牌的习惯。原告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只要原、被告双方共同以子女健康成长为念,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能够恢复正常。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小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