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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曹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德香,女,汉族,系原告之妹。被告魏某,男,汉族。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振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曹德香、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2011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二人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后被告搬到原告家中居住。婚后,被告对原告孩子不但不管,还打骂孩子,被告对原告也漠不关心,不给原告看病。被告的这种行为使原告失去了共同生活的信心。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立即从原告家中搬出。被告魏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前夫去世,原告带两个孩子生活;被告与前妻离婚,被告抚养儿子。2010年冬,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日二人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婚后开始,二人感情尚好,原被告有时在原告处东堂村生活,有时在被告处艾山村生活,后因家庭琐事,二人产生矛盾。结婚时,原被告没有嫁妆。婚后,原被告建设共同财产有:奥斯二轮电动车一辆、雅迪电动三轮车一辆、汽油机一台,其中奥斯电动车在原告处,其他在被告处。审理中,原告称,婚后有债权:被告叔兄弟魏庆峰欠16400元、被告村杨立新欠2000元、被告弟弟魏庆方欠3000元;有债务:欠原告妹妹曹德香10400元、欠杨晓峰5000元、欠王立田3000元、欠谢庄肥料款2200元。被告称:原告所述债权不属实、债务被告不知情,婚后二人没有债权,有债务:欠砂石料款2000多元、欠刘庄楼板款2000多元。被告还称,婚后共同财产还有笔记本电脑一台;原告称,笔记本电脑是原告女儿打工挣钱买的。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多次表明不想离婚的意愿,也足见其对这份婚姻的珍视与眷恋。虽然双方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也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并非无法克服和弥补。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不准予二人离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从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均有子女的实际情况出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只要双方能够改正各自的缺点和错误、加强理解与沟通、互谅互让、坦诚相待、多为对方和家庭着想,共同为建立幸福和谐的家庭而努力,二人共享幸福生活并非无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胜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