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新志、刘冰等与王庆章、刘玉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章,刘新志,刘冰,刘玉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冰,系刘新志儿子。原审被告刘玉莲,系王庆章妻子。上诉人王庆章因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曲周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属变更之诉,不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不应由曲周县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邯郸市丛台区,本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在曲周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曲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