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邱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李某。被告霍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2008年11月16日生长女霍紫影,2010年2月11日生次女霍佳佳。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双方对女儿享有探望权;让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霍某未答辩。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霍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于××××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之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11月16日,双方生长女霍紫影,2010年2月11日,生次女霍佳佳。后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小孩,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应互谅互让、多加沟通,以增进相互理解,加深夫妻感情,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家庭和睦。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以准予离婚为前提,故本院在此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西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