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欣怡,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钟欣怡,女,1994年3月26号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敏,男,汉族,40岁,住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钟欣怡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0)汨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落款时间是2010年12月1日,但申请执行人直到2014年1月2日才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法院不应当受理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钟欣怡作为案外人,提出该案申请执行时效的问题,主体资格不符;同时该案申请执行人在2012年3月30日提出了执行申请,钟欣怡提出的异议也与实际不符。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钟欣怡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宗辉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姜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禹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