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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与黄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黄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静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星,男,生于1990年11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霞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