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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支行与潘正国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支行,潘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支行。代表人:孙志东,行长。地址: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路28号。被申请人:潘正国,男,住辉南县。申请人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正国所有存在王艳杰名下在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潘正国所有存在王艳杰名下在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 于 涛审 判 员 :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