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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孝平与被告谭顺洪、文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平,谭顺洪,文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605号原告李孝平,男。委托代理人黄东升,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谭顺洪,男。被告文德容,女。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代孝林,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孝平与被告谭顺洪、文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平及其代理人黄东升,被告谭顺洪、文德容及其代理人代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孝平诉称:2013年5月21日,二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立据借款130000元,限2014年还清。由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加上又与原告是生意上多年的朋友,所以当时没有要求被告文德容在借条上签字,且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该借款,但二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孝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3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谭顺洪、文德容的信息查询和被告谭顺洪、文德容的婚姻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谭顺洪、文德容的基本情况以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拟证明被告谭顺洪向原告借款13万元的事实。被告谭顺洪、文德容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不成立。原告并未借款给二被告,事实是被告谭顺洪与几个邵阳人在原告房里打牌赌博,被告谭顺洪输完钱后,到邵阳人那里借了13万元,后面又输完了,这样就欠了邵阳人13万元。该款由原告担保,后原告说已替被告偿还了该欠款,就威逼被告谭顺洪写了一张借原告13万元的借条,所以原告所述借其13万元的事实不存在,且该欠款是赌债,被告所写借条无效。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3份证据:1、被告谭顺洪、文德容身份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谭顺洪、文德容的身份和诉讼主体关系;2、录音光盘,拟证明原告李孝平没有借现金给被告,这个13万元是被告与原告以及邵阳人打牌欠下的赌债,被告谭顺洪打牌输钱的事实,原告没有为被告向邵阳人偿还债务;3、证人,拟证明被告谭顺洪没有向原告借款,而是欠赌债,同时借条是胁迫所写的。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第1、2份证据及二被告提交的3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第3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庭审原告、被告陈述及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3月,两被告在长沙做贩卖牲牛生意时与原告相识,并知道原告是宜章岩泉人,是宜章老乡。之后被告谭顺洪便经常去原告出租房,在原告住房与原告及几个邵阳人赌博玩牌,被告谭顺洪的钱输光后由原告口头担保,被告谭顺洪借了邵阳人13万元用于继续打牌赌博,又全部输光。2013年5月21日,原告找到被告谭顺洪,要谭顺洪把借邵阳人那13万元还给原告,称原告已替被告谭顺洪偿还了被告谭顺洪欠邵阳人那13万元,被告谭顺就在原告拟好的借条上签字,并加盖了手印。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孝平现金13万元,限年前还5万元,其余8万元限2014年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李孝平虽然提供了借条,但被告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该通话录音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系因赌博形成的债务。赌博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规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本案形成的债务系因赌博而形成的非法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孝平要求被告谭顺洪、文德容返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楚 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规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