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邵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高某,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屹东助理审判员 周 芬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