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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邵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高某,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屹东助理审判员  周 芬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