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蒋绍祥与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区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绍祥,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区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蒋绍祥。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登区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1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资金问题已陷入僵局,业主多次上访,企业已被威海临港区管委接管,拟对其进行重组,其财产暂不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