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杨会斌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0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法定代表人张喜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会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27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10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