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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欣与天津市诚英达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天津市诚英达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王欣。被执行人天津市诚英达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05号滨江国际大饭店1206室。法定代表人郑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欣与天津市诚英达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尚家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