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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陈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陈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开成,淮安市淮阴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赵某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小孩出生后不久,被告不关心原告及小孩。原告承担家庭生活所有支出,独自抚养小孩,双方开始争吵不断,被告常打骂原告。原、被告自2012年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赵某乙,赵某乙自出生后在原告处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于2014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和好,且被告出走未归。2015年3月16日,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乙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4)淮陈民初字第0254号口头裁定笔录予以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婚姻双方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本案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虽撤回起诉,但是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结合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情形、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赵某乙自出生后均在原告处生活,且被告现出走未归,从保护子女的权益角度考虑,应以随原告生活为宜,但是被告应当承担子女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500元/月,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致本院无法认定,被告如有证据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赵某乙随原告孙某生活,被告赵某甲承担子女抚养费500元/月,2015年9月至12月的子女抚养费2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自2016年起定于1月20日和6月20日前分别给付上、下半年的子女抚养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夏 明代理审判员 秦 凯人民陪审员 于胜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