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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占吉与蓟县渔阳镇西马坊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蓟县渔阳镇西马坊村民委员会,侯占吉,侯占来,侯占弟,侯占付,侯全林,侯全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蓟县渔阳镇西马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西马坊村。法定代表人侯荣珍,主任。委托代理人段春江,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占吉,农民。原审第三人侯占来,农民。原审第三人侯占弟,农民。原审第三人侯占付,农民。原审第三人侯全林,农民。原审第三人侯全宇,农民。上诉人蓟县渔阳镇西马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马坊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侯占吉、原审第三人侯占来、侯占弟、侯占付、侯全林、侯全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马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侯荣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春江,被上诉人侯占吉,原审第三人侯占来、侯占付、侯全林、侯全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侯占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侯占吉系西马坊村村民,2015年3月27日,经公开发包,侯占吉与西马坊村委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1份,西马坊村委会为甲方,侯占吉为乙方,合同载明:“经村两委会研究,村民代表议定通过,决定将村北果园面向本村村民公开竞标,经竞标,乙方取得果园承包权,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果园坐落于西马坊村北,以法华寺路为界分东西两块。……该果园面积共约计80亩。二、承包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共计十二年整。三、总承包费1380000元,即每年度承包费115000元。总承包费共分四次上交。第一次(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承包费345000元于2015年3月28日上午9:30前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清;……过期不交,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2、在承包期内,如遇甲方村民(含原承包人)干扰乙方经营,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给予必要协助;3、……。六、违约责任: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交纳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后,合同自行解除。……。”合同签订当日,侯占吉向西马坊村委会交纳了第一期的承包费345000元,后因侯占来、侯占弟、侯占付、侯全林、侯全宇占用承包地拒不交还,西马坊村委会迟迟不能将承包地交付侯占吉使用,双方协商未果,侯占吉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一、西马坊村委会立即履行侯占吉与西马坊村委会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由西马坊村委会和侯占来、侯占弟、侯占付、侯全林、侯全宇将果园交付侯占吉经营使用;二、西马坊村委会和侯占来、侯占弟、侯占付、侯全林、侯全宇共同赔偿侯占吉损失100000元;三、西马坊村委会给付侯占吉违约金276000元;四、诉讼费用由西马坊村委会承担。侯占吉于2015年6月16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令解除侯占吉与西马坊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由西马坊村委会返还承包费345000元。侯占吉于2015年7月3日当庭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要求西马坊村委会和侯占来、侯占弟、侯占付、侯全林、侯全宇赔偿损失10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侯占吉与西马坊村委会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侯占吉按约交纳了承包费,西马坊村委会理应按时将承包地交付侯占吉使用,但西马坊村委会未能如期交付,属违约行为。西马坊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致使侯占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侯占吉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付违约金,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但侯占吉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依法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侯占吉当庭放弃要求西马坊村委会及侯占来、侯占弟、侯占付、侯全林、侯全宇赔偿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345000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付原告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286元,被告负担3184元。”西马坊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继续履行;二、上诉费用由侯占吉承担。上诉理由为:侯占吉在订立合同时即知晓侯占来等五人暂时占用涉案土地,其与西马坊村委会就涉案土地已经查勘、测量并进行了实际交付,侯占吉承诺侯占来等五人暂时占用土地及土地清场事宜由其自行解决,故双方在果园承包合同第五条第2项中作出特别约定“在承包期内,如遇甲方村民(含原承包人)干扰乙方经营,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给予必要协助。”现西马坊村委会亦协助侯占吉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将侯占来等五人排除妨害,故西马坊村委会并未违约,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不当。侯占吉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为:其与西马坊村委会签订合同时并未作出上述承诺。侯占来、侯占付、侯全林、侯全宇陈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对西马坊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发表意见。陈述理由为:侯占来等五人与西马坊村委会就讼争土地签订的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西马坊村委会未将讼争土地交付侯占吉,讼争土地一直由侯占来等五人占用。侯占弟未作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除当庭陈述、提交书面意见外,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侯占吉与西马坊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现侯占吉已依约向西马坊村委会实际交付了承包费,西马坊村委会未如期向侯占吉交付讼争土地,确属违约。西马坊村委会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侯占吉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于法有据,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西马坊村委会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由上诉人蓟县渔阳镇西马坊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