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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美贤、张博贤申请执行张文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张美贤、张博贤申请执行张文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美贤、张博贤于2015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文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佟家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