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吉亭与莱西经济开发区谭家院西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西经济开发区谭家院西村民委员会,张吉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经济开发区谭家院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业成,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亭。上诉人莱西经济开发区谭家院西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吉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西经济开发区谭家院西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莱西经济开发区谭家院西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上诉人莱西经济开发区谭家院西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琦代理审判员 陈明明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明玉书 记 员 于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