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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季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汉林、刘世娟,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