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开伸申请执行四川省米易中学校、黄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伸,四川省米易中学校,黄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张开伸,男,199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法定代理人张明万(系张开伸之父),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法定代理人晏兴珍(系张开伸之母),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米易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黄鑫,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185号。负责人郑旭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给付张开伸医疗费等共计57994.3元。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57994.3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有关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给付张开伸医疗费等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蒙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