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李建强、刘本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法定代表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李建强。被执行人刘本民。被执行人牛本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强、刘天民、牛本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39588.7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即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