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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其双、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诉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潘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玄洋,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庆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蔡慧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二、对申请人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分别为皖N×××××、皖N×××××、皖N×××××、皖N×××××、皖N×××××共四辆重型��殊结构货车,号牌号码为皖N×××××的大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志勇审判员  吴传淑审判员  龙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亚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寿诉保字第00010号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事由:兹因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寿诉保���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请暂停支付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你(处)的工程款300万元。止付期间:从2015年9月日起至2016年3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二〇一五年九月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5)寿诉保字第00010号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寿诉保字第000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现应付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工程款元予以扣留,停止支付。二〇一五年九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