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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齐华与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中旭、周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85号原告王齐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中旭,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周江林,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齐华诉被告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中旭、周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齐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300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300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