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齐华与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中旭、周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85号原告王齐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中旭,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周江林,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齐华诉被告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中旭、周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齐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300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仙桃市正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300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