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湖北泓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31号原告湖北泓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51号阳光新天地2401室。法定代表人魏章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安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柳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志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琴,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睿,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翟天山,厅长。委托代理人王虹,系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郧宁。原告湖北泓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第三人高郧宁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泓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湖北泓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长鄂焕斌人民陪审员XX人民陪审员汪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曹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