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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韩志光与徐远燕、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罗国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远,徐远燕,广州市花都区钟村经济合作社,罗国明,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862号申请执行人:韩志远,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远燕,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钟维铰。被执行人:罗国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梁丽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罗国明、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34号新兴大厦514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至韩志远(公民身份号码:××、徐远燕(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相关税费由韩志远、徐远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