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薛猛与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猛,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薛猛,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滕滕,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6887712-8。法定代表人周勇,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薛猛与被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本案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薛猛同意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商丘市睢阳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南角,地处商丘××××区,本院无管辖权。故被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