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彦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陈彦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东门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卫雄。委托代理人:李俊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彦瑾,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彦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第三者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日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乃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