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疆裕鑫典当有限公司与马金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裕鑫典当有限公司,马金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474号原告:新疆裕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环路91号。法定代表人:曲万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男,满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新疆裕鑫典当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前进路2号5号楼501号。被告:马金雄,男,回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裕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雄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