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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柏龙,王亚娟与盖树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柏龙,王亚娟,盖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郑柏龙,34岁,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王亚娟,38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盖树奎,47岁,住双辽市。郑柏龙,王亚娟与盖树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一日作出(2009)双双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盖树奎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承包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