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官祥兴、连云玲与漳州开发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祥兴,连云玲,漳州开发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364号原告官祥兴,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连云玲,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圣平、陈树荣,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开发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港招商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63390918-5。法定代表人许志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祥兴、连云玲与被告漳州开发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官祥兴、连云玲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