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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李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代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的(2007)万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代刚支付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人民币55536.50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代刚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7)万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张文俊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安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