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杜泽亚与张勇华、肖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泽亚,张勇华,肖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99号原告杜泽亚,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尚信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勇华,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宝应县范水镇。被告肖健,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筠连县沐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泽亚与被告张勇华、肖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泽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泽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泽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杜泽亚负担。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尚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