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莫俊克与莫海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俊克,莫海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1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莫俊克。委托代理人:黄雷,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海东,。委托代理人:吕泐延,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莫俊克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蓝苑榕、陈一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少杰担任记录。上诉人莫俊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雷、被上诉人莫海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泐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媛代理审判员  蓝苑榕代理审判员  陈一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