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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98年9月3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邓美蓉,女,生于1975年10月16日,汉族,系原告何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2002年10月15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王进平,男,生于1978年01月21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2001年07月04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友海,男,生于1964年7月15日,汉族,系被告李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昭林,岳池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中国 搜索“”